Q:

我在2月21日口頭提出辭職,因為,雇主以為我只是說說,所以我在2月25日送出辭職信。

我在上面註明要做到3月底,但他卻告訴我,補習班是採學期制的,要到4月底才能離職,

在剛進去工作時,都未曾說明,而且我也並沒有和雇主簽約,我該如何處理?
這幾天,我一直在問他有沒有開始找人了,他卻告訴我他並沒答應我,讓我做到3月底,真的有夠霸道!
今天我去找老闆祥談,不希望撕破臉,竟告訴我,如果要用勞基法來跟他談判的話,員工一定會輸的很慘,並威脅我要把我的薪水扣除,頂多底薪而已
A:
「勞動力之給付與人格不可分離,故本於充分保障人格權之基本立場,自當賦予勞工無需任何原因、理由之離職權;此正與勞基法第五條禁止強迫勞動之立法精神相對應。雖然實務上勞工自請辭職往往於辭呈上編個理由如生涯規劃或身體不適等,但此僅是為了顧全勞資及人際關係之和諧,在法律上不以勞工須提出理由為辭職之要件。勞工自請辭職係屬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一經以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雇主)即生效力,自亦毋庸獲得雇主之批准。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相反約定者(例如公司規定勞工辭職必須經由部門主管許可),其約定無效。」



所以,離職不一定要寫公司制式的離職單,只要用口頭或書面方式清楚向公司表示要離職即可,亦不需要獲得雇主的批准同意與否;只是實務上還是要注意離職時的工作交接,以避免使雇主受有損失而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因為自請離職不需要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在此雇主持續推託的情形下,

建議可以以存證信函方式預告通知離職,並於預告期間屆滿後,自行離去。



如離職後的離職證明問題,

根據勞基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應得向雇主請求核發,

至於離職交接部分,應配合雇主完成,

如恐雇主推遲不辦理,或許建議在上開預告離職的存證信函中,可以敘明並限期等等。



預告期間的話,可以參考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凖用第十六條的規定,

因為是自請離職,所以除工作規則另有規範離職金給付外,依法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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