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鑑賞期」天王條款,退貨無需理由

我覺得台灣消保法對消費者幾乎可以說是一個「溺愛」的態度,這個七天鑑賞期的條文根本是天王條款,只要在貨到七天以內,買家完全可以不用任何理由退回商品解除契約。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自付銀行退款手續費。

‧ 網拍「不接受退換貨」的聲明其實都是嚇唬你的

很多網拍都會註明「無法接受以不適合、不喜歡或有色差等理由要求更換顏色、款式或退款」,或寫明退貨要負擔高額的手續費,藉以嚇阻消費者退貨,但根據消保法第2條第19項,這些約定「都是無效的」,請用螢光筆畫起來!!消保法明訂,不用任何理由就可以退貨,而且賣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包含轉帳手續費、郵資等,總之就是你要退貨,這些費用賣家統統不能跟你收。

‧ 賣家自行取回商品,買家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而且其實根據消保法的規定,賣家應該在退貨一個月內自己去你家把商品拿回來,大部分都是用郵寄退貨的方式讓賣家付郵資。有的賣家會跟你說:「板板是個人經營,小資女孩不是什麼企業經營者」「寶貝妞兒,因為我們不是商城,所以不算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喔」,聽他在唬爛,不管他的交易平台是pchome、yahoo商城、樂天、露天拍賣、ebay還是自己開粉絲團架網站,只要有商業經營模式就是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除非是偶發性的交易,像是上網賣掉自己不用的二手在交易前沒辦法實際接觸到商品本身,現在修圖軟體又這麼方便,常常物品,就不在消保法規範的範圍。以後賣家在七天內拿各種理由拒絕退貨退款,請拿出消保法把賣家打到趴在地上。如果對方還是抵死不從,哩油全了了,老方法,就直接去找消保官申訴吧!

‧ 我不是教你當奧客

賣家可能會覺得這種規定很不公平,但網購這種買賣方式,消費者有圖沒真相,網路上看到的跟實際拿到手的根本不一樣。現在連實體店家都會欺騙你的眼睛了,商品都會打光,然後放「快樂鏡」,讓你怎麼照都好看,何況是網路呢。所以消保法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賦予了買方很大的交易選擇自由。不過啊,我只是教大家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可沒教你當奧客啊!!

我有朋友在網路上賣衣服,動不動就遇到買家說要退貨,理由是「我最近沒錢,不想買了。」但因為消保法的關係,他還是得讓人退貨。賣家能做的只有消極的設黑名單,或是把這些退貨的損失風險攤入成本。所以要當奧客亂退貨,到時候賣家的售價越來越高,可是怨不得別人蛤!

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I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II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

摘自《防小人法律應對術:人生處處是騙局,懂這些不再吃悶虧》 如何出版社 提供

http://www.epochtimes.com/gb/14/9/11/n42460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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