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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
  大家常聽到媒體提起「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這個名詞,「保留法律追訴權」依法律用詞應是指所謂的「告訴權」。
告訴權又依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而區分,茲分述如下:

 


告訴乃論罪只限於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向檢察機關表示要追訴案件,檢察機關才會偵查犯罪起訴,或自行提起訴訟(即為自訴),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向檢察機關表示偵查起訴或自訴的權利就是告訴權,例如,刑法通姦罪只限於具有配偶身份的人才可以提起告訴,即配偶才有告訴權等等。

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檢察官發現有犯罪行為,即開始偵查,此時檢察官有告訴權;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於案發後,自行提起刑事告訴(自訴),或向檢察機關表示訴追犯罪之意思,此時上揭之人都有告訴權。
綜上所述,姑且不論保留追訴權用詞是否正確,光是『保留』這就已經有問題了,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只有在告訴乃論之罪才有保留的機會,因為只要被害人或獨立告訴權之人不向檢察機關表示要追訴犯罪,檢察機關縱使知道有犯罪,也沒有權利去偵查起訴。但是被害人或獨立告訴權之人也別以為可以保留一輩子,想到要告就告,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換言之,告訴權人能保留的時間只有自知飯認之時起六個月,超過六個月,就同一事件不可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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