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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A:

假設某A於公司僅工作二個月(試用期),則欲提出終止契約(離職),那她的預告期為幾天?

答:因法規條文中並未規定工作年資三個月以下的預告期間,所以就您的假設,若某A於公司僅工作二個月,則欲提出終止契約(離職),那她可不經預告期則直接離職。其實就勞基法而言,其多半是規範雇主,保障勞工權益的,所以阿~~就有很多公司常常為了這些不經預告則直接離職的員工感到頭痛,雖然法規沒明文規定,但若要離職最好還是提前告知雇主會比較好,個人淺見,提供給您做參考!



**若要離職,注意一下公司規章(合法的部份),並且辦好離職手續哦!這樣比較不會出現勞資爭議。



補充:

【勞基法】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下列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Q1:
提辭呈如果壓離職日是一個星期後
但主管又一直不受理
後讓我一直無法交接
這該怎麼辦呢?

ANS: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如果你有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日期,提前預告你要離職的時間
並留存你告知主管離職時間點的證據
(預告的MAIL或是錄音檔)

其實你就不用擔心主管不讓你走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工提供勞務,該勞工即有權獲得應有的工資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雇主不得藉故扣留工資拒不給付
亦即雇主不得因勞工未事先預告即辭職
而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或以勞工需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後
始發給工資為由,主張遲付工資。

員工是否未辦妥交接手續致公司受有損害
乃公司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問題
不得執此主張其逕自扣發勞工工資。


白話一點的意思就是
就算你真的沒有交接造成公司有損害
公司也不得扣住你的薪資

且照成公司之損害,也非公司說了算
仍須由司法決定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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